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