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清洁,无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完好、整洁,不得违规堆放、悬挂物品;(三)各类船舶外观整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