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清洁,无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完好、整洁,不得违规堆放、悬挂物品;

(三)各类船舶外观整洁。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