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车辆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加强对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