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长期停放且影响市容或交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限期移离;车辆所有人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