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