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