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统一施划并管理。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场所。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