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城市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建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