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沿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三)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四)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五)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增改门、窗;(六)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排尘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排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