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