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