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