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