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景观带规划区域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照明、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毁坏、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正位或者补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