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清洗、粉刷,破损、污损的外立面应当及时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