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