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