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