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