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