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