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