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