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