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