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安全、文明、有礼,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燃放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