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下列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一)被国家卫星监测到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四)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持续十二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