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立森林火灾重点乡镇监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有林地总面积千分之一的;

(三)发生持续十二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四)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