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在文化馆(站)、中小学校、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批准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