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海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黄海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