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黄海湿地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该机构负责协调、解决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