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未经批准改变黄海湿地用途的,由责任主体自行恢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恢复。对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黄海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