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种群恢复、生态补水、退渔(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对退化和遭破坏的黄海湿地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