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生态功能不受损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黄海湿地资源。

利用黄海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以及维护黄海湿地生态平衡的农业生产活动,应当符合黄海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