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黄海湿地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