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黄海湿地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设立、调整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