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黄海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黄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退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列入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的黄海湿地核心区域,应当划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