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黄海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黄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退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列入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的黄海湿地核心区域,应当划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