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申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