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