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