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