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至三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