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处三万元罚款,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