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出具虚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九)审查与本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送审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文件;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