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严格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一)以刻划、涂污等形式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三)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摆卖、兜售、晾晒物品;(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五)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