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岛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旅游经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禁止无导游证人员在湄洲岛揽客从事导游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海上和岛内客运活动。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岛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住宿、餐饮等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必要的调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项目和范围内经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规和政策,做到文明经商。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