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严格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等形式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三)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摆卖、兜售、晾晒物品;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五)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