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经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劝阻、宣传、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请、送达文书等辅助性事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