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备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