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并由作出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二)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