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
(四)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请求机关应当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遇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请求机关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并在紧急情况消失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