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事项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或者同步办理。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适合集中办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集中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