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并由作出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

(二)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