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